最近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的审议引起车圈关注,主要原因是此次修订草案设置了“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
这算是在国家法律层面,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首次被明确区分,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也首次有了明确的处理主体。算是往自动驾驶方向,法律层面又走了一步。
不过现在这个状态离自动驾驶的落地还挺远,就不说专家认为的“车辆状态认定”仍是定责难点这个问题,比如备受争议的事故前1S退出智驾到底怎么判定。另外的就光虽然明确了追责的主体,但是具体的追责落地的条款还没有细则出来,这个责任到底怎么追责还存在争议这一条就离落地还很远。
比如现在出现交通事故中如果责任方致1人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30万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且无力赔偿等状态会判处交通肇事罪,需要责任方负刑事责任。就这一条就很跟目前这个追责状态有差异,毕竟车企如果座位责任方,一般就是用保险的赔偿或者车企自己出钱来赔付,也就是经济方面来补偿,找不到人负刑事责任。
而这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初次审议版本中,暂未出现将车企直接作为刑事责任主体的专门条文。因此草案当前的责任设定,仍停留在行政违法处置、民事损害赔偿的衔接层面,未突破现有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传统追责框架。
所以自动驾驶相关的法律落地,还任重道远,而自动驾驶的到来还需要时间,不可能走的很快!